向文磊:濫用絕對上風位置規制的找九宮格交流“逝世灰復燃”?

 

2022年11月22日,《反不合法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看法稿)》(以下簡稱“22年征求看法稿”)正式公然征求看法,迎來了其六年內第三次修訂、且系繼2017年年夜修后的又一次本質性修訂,較之其所欲維護的靜態市場競爭次序亦更顯“靜態”。而此中再度引進極富爭議的規制濫用絕對上風位置之條目,估計也將激發一番新的會商。現實上,更早在2007年《反壟斷法》尚未出臺失效前就曾經有關于規制濫用絕對上風位置的嚴厲學術會商①,而2017年年夜修時代的《反不合法競爭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17年送審稿”)則加劇了這一會商——同意者有之②,否決者亦有之③。

否決者批駁規制濫用絕對上風位置的典範來由年夜致有二:一是以為所謂絕對上風位置就是市場安排位置的一種表示情勢,機動利用濫用市場安排位置的規制道理即可妥當處理所謂濫用絕對上風位置的題目;二是以為絕對上風位置不請求構造性要素,依照舉重以明輕的道理(即規制更嚴重的濫用市場安排位置行動都需求構造性條件)不存在規制的基本性前提。前者質疑的重要是反不合法競爭規制絕對上風位置濫用的自力價值,而后者則更偏向于對能否有需要規制絕對上風位置濫用持猜忌/否認立場。

本文以為,絕對上風位置濫用之規制的法理基本是經由過程保證買賣公正以完成保護靜態競爭(及立異)的法益目標——這與反壟斷的規制退路顯然是有此外,盡管二者所維護的法益是雷同的。《反不合法競爭法》規制絕對上風位置濫用的效能重要有二:一是避免濫用市場安排位置實用的假陽性過錯,二是處理所謂抽剝性濫用(由於它不是也基礎不成能是反壟斷題目!)。反不合法競爭對絕對上風位置的干涉應該具有本錢可控且實用機動的規制特點,但22年征求看法稿的有關條目采用的類型化方法則是一條岔路。由此本文提出了限縮絕對上風位置的規舞蹈教室制范圍、引進更多的軟律例制東西、下降純真的罰款威懾等提出,以避免絕對上風位置濫用規制之濫用。

一、規制自力性:以公正買賣促公正競爭

(一)根本治理:絕對上風位置是什么?不是什么?

絕對上風位置即絕對買賣上風位置,是指買賣一方在買賣經過歷程中因買賣絕對人對其的依靠關系而招致其足以對買賣及買賣絕對人發生的安排性影響力。學理上及域外立法規中④確切存在關于絕對買賣上風位置及絕對市場上風位置的區分,但我國《反不合法競爭法》(所應)規制的絕對上風位置只能是絕對買賣上風、而非絕對市場上風——由於所謂絕對市場上風的實質是《反壟斷法》框架下的市場氣力/市場安排位置,沒有零丁用《反不合法競爭法》再規制的需要。

絕對上風位置起首不是市場安排位置。絕對上風位置表示為對買賣和買賣絕對人的安排性影響,而市場安排位置則表現為足以消除、限制競爭的壟斷氣力⑤;前者是微不雅層面、更個案導向的,而后者則是微觀層面、更市場導向的。盡管在認定絕對上風位置時,其實用方式及所得出的成果能夠與判定認定市場安排位置存在必定水平的雷同/類似或重合:好比個案中也能夠用市場份額/市場會議室出租氣力/市場位置往佐證買賣絕對人對行動人的依靠及買賣的需要性;再好比年夜型綜合高端超市,其絕對于brand供給商的絕對上風位置,也能夠表示為在必定相干市場上的安排位置。但絕對上風位置之于市場安排位置的差別——繼而也是一種比擬上風——是相當顯明的:例如售后市場的鎖定(顯然年夜大都難以用濫用市場安排位置的框架往處理);再例如特許運營權brand商與被特許運營權人之間的允許關系(盡管大都潛伏競爭掛念實際上也可以用縱向限制的框架往處理,但實行中若碰到純真的縱向非價錢限制呢?)。

其次,絕對上風位置也不是議價才能(高)⑥。絕對“小嫂子,你這是在威脅秦家嗎?”秦家的人有些不悅地瞇起了眼睛。上風位置追蹤關心的是因依靠關系而招致的鎖定,而議價才能高則不用然使得買賣一方對另一方構成依靠甚至鎖定;前者是一種基于現實狀況(此中就包含議價才能高)的法令擬制,而后者則純真只是一種現實狀況。競爭法不會純真地針對運營者之間的議價才能高下停止干涉個人空間,由於該等規制是有效率的—盡管也必需認識到議價才能相干的題目或模子歷來都屬于競爭法話題⑦,好比常識產權權力人應用其議價才能(也許也是絕對上風位置!)向被允許人提出不那么公道的受權前提。競爭法真正關懷的是所謂上風位置濫用能否足以發生競爭法意義上的傷害損失,而剩下的題目則在于畢竟“奴才彩修。”彩修一臉驚訝的回答道。是采用反壟斷的退路、抑或是反不合法競爭的調劑范式。

從22年征求看法稿第47條看,今朝條則所采用的規范描寫包含“在技巧、本錢、用戶多少數字、行業影響力等方面的上風”和“其他運營者在買賣上的依靠”兩部門,貌似將絕對市場上風和絕對買賣上風聯合在了一路,含混了和市場安排位置之間的界線,故而難以與《反壟斷法》第23條認定市場安排位置的原因區分。更吊詭的是,由于“上風”“依靠”等描寫的中性,且沒有對準因依靠而招致的安排性影響或鎖定,招致今朝絕對上風位置自己框定的范圍能夠過于廣泛、觸發門檻過低。下文將針對此給出進一個步驟的修正提出。

(二)規制上風位置濫用的維護法益:競爭者權益維護?

有些支撐者以為⑧,濫用上風位置規制的維護法益的奇特性在于維護運營者的符合法規權益——繼而能夠會得出如下推論,即相較于《反壟斷法》而言,《反不合法競爭法》旨在維護(中小)競爭者。但該不雅點是值得商議的。起首,反不合法競爭法項下的“運營者符合法規權教學場地益之維護”不等于“維護中小競爭者”,反不合法競爭法二條所述的維護其他競爭者符合法規權益之演進實在是侵權法語境下法官法的產品⑨、而非行動法。其次,其他運營者符合法規權益能否受影響僅僅只是判定競爭行動能否合法、能否濫用絕對上風位置的判定尺度之一(22年征求看法稿第21條亦確認了這點)罷了。進言之,運營者符合法規權益之維護至少是情勢法益。

那么本質法益是什么呢?規制上風位置濫用的本質維護法益應該是保護公正買賣以完成公正競爭。起首,外行為人與特定/不特定的買賣絕對人之間確保買賣的公正性,例如不得使熱點APP過火應用花費者的教學場地用戶粘性使之難以謝絕顯明分歧理且“溯及既往”的用戶政策;其次,外行為人和買賣絕對人兩個層面確保競爭經過歷程的公正性,既防止行動人獲取不合法的競爭上風(好比電商平臺經由過程與賣家的辦事協定從而得以應用賣家的貿易數據豐盛自家的產物⑩),也防止買賣絕對人的好處被剝削招致有力競爭或劣于立異。可是,用反壟斷的“核兵器”往威懾和調劑相似的不服等關系則顯得“小題年夜做”了。

有需要指出的是,前述的公正買賣之保護并不料味著需求完成盡對的事前公正(自己也是不成欲的),也不料味著要分派競爭成果的公正(異樣是不成欲的)。反不合法競爭答應自私自利(11),也應該答應運營者符合法規天時用其上風位置做出有利于其的貿易決議計劃,好比在收集游戲的辦事協定中商定玩家僅針對游戲道具、游戲幣等享有應用權(12);唯在該等上風位置被濫用而招致買賣絕對人缺少自力不受拘束的選擇權并處于競爭優勢而行動人不妥地獲取不公正的競爭上風時方得瑜伽教室以規制(13)。

(三)為何平易近法缺乏以處理競爭法上的公正買賣之掛念

當然,對于前述以反不合法競爭的退路維護公正買賣法益的一年夜質疑還在于,平易近法也可認為規制濫用絕對上風位置供給傑出的接濟東西(14)。但現實上,只需對我國相干的平易近律例則及實行稍加清楚,就會發明實在私法參與的門檻及規制的本錢或許更高。

以平易近法上最接近規制濫用絕對上風位置的顯掉公正之規定為例,其實用門檻是小樹屋相當高的,請求“一方當事人不是出于本身的真正的意愿簽約,對方當事人是以取得不合法好處而招致的好處掉衡,而不是僅指價錢與價值之差”(15),即請求意思表現不真正的。何況在實行中商事主體之間難言可以或許知足顯掉公正軌制中的客觀要件“缺少判定才能”,是以商事合同中呈現顯掉公正的幾率很低(16)。例如以餐飲連鎖brand商在與物業方的租賃一起配合中請求其不得將所屬展面出租給競爭性brand為例,顯然物業方對該等限制性條目的熟悉及締約的意思表現不成謂不真正的,但該等排他性限制能否能夠組成餐飲連鎖brand商的濫用絕對上風位置則可另當別論。

再以格局條目為例,起首認定組成格局條目的門檻頗高,法院一向對于非花費者合同、示范合劃一情勢能否可以或許組成格局條目持謹嚴猜忌的立場(17),那么諸如一些brand商與講座場地經銷商之間的個人空間、特許運營允許與被允許等則很難經由過程格局條目的途徑停止接濟。其次依據等值準繩,有些特別行業的限制條目凡是不宜認定為有效,好比在收集直播掮客合同中直播平臺與主播商定若未經批准在其他平臺長進行直播則應承當違約義務的條目不該認定為消除重要權力、減輕重要義務的格局條目(18)舞蹈場地

實在更為要害的是,非論是顯掉公正抑或是格局條目等平易近法接濟途徑看,其所能調劑的基礎限于當事人之間的權力任務關系,而不克不及處理觸及第三人的群體好處題目。斟酌到反壟斷平易近事索賠案件華夏告暗澹的勝訴率和舉證門檻,反壟斷平易近事訴訟顯然也不是處理市場競爭中的公正買賣題教學場地目的優選,而活潑的反不合法競爭平易近事訴訟似乎更合適飾演這一腳色。

二、規制需要性:濫用市場安排位置的替換與補足

本文的第一部門旨在闡明的是,絕對上風位置不是市場安排位置,是以主意用反壟斷的東西包涵絕對上風位置相干題目并質疑其規制自力性是值得商議的。更主要的是,對市場安排位置和絕對上風位置不予拆分能夠會招致反壟斷參與的門檻本質下降繼而能夠招致假陽性過錯,而本文的第二部門則測驗考試以絕對上風位置對市場安排位置的修改為切進論證引進絕對上風位置濫用軌制的需要性。

(一)假陽性過錯的“守門人”

排他性濫用無疑是反壟斷所追蹤關心的重點行動(19),但并不是一切排他性行動(例如排他性買賣瑜伽教室/限制買賣)都必定屬于反壟斷題目或需求反壟斷規制(20),而假陽性過錯(在大都情形下相較于假陰性過錯)對市場合能夠形成的不成逆的更年夜迫害一直是懸在反壟斷法律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21)。特殊是對于福利效應并不明白的行動而言,貿然動用反壟斷能夠會嚴重克制市場立異、傷害損失持久的花費者福利;但另一方面,也需求一種更公道的方法對能夠傷害損失市場公正競爭次序的行動停止需要的干涉。是以出于包涵謹慎監管的準繩(22)在軌制層面引進絕對上風位置會更緊張,且從久遠角度看,是無力的規制東西。

以internet範疇持久存在的所謂“二選一”題目為例,其一向存有較年夜的爭議。盡管國度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查詢拜訪處分的阿里案(23)、美團案(24)及上海市場監管局查詢拜訪處分的食派士案(25)均在法律層面予以了回應,但這些案例所代表的潛伏趨向是值得警戒的,即以二選一為代表的排他性買賣是自己守法的。進一個步驟以電商平臺二選一的題目為例,起首在市場進進活潑且存在劇烈的差別化競爭(好比品類、目的用戶群等方面的差別)的情形下要認定單一電商平臺具有市場安排位置便存在很浩劫度;其次既然平臺間競爭的一大體素恰好在于品類brand,特殊是在平臺間可以或許針對分歧品類brand實行對等的獨家限制時,二選一行動可否回責為單一平臺的義務仍值得切磋;何況也有相干實證研討表白當壟斷氣力限制平臺內運營者跨平臺間的過度競爭時平臺及平臺內運營者的利潤均有所進步(26)。是以,實用濫用市場安排位置規定對平臺二選一行動停止規制在實際上實在存在不小的妨礙;而響應地,濫用絕對上風位置軌制則可以供給另一種選擇:brand商家因對上風平臺的鎖定性依靠招致其不得不接收上風平臺提出的顯明分歧理的排他性買賣前提變革(如從過往持久非獨家的設定改為獨家設定但沒有額定的資本置換等)。

這并不是說筆者認同平臺二選一或平臺實行的排他性買賣行動必定組成濫用絕對上風位置,而只是說在處置二選一等排他性買賣的題目上絕對上風位置實際會比市場安排位置規定更融洽(27)。再試以car 行業的售后市場限制為例,若特定brandcar 限制花費者只能應用其官方允許的brand維護修繕商而不得接收自力維護修繕商的辦事、且brand維護修繕商僅能采購應用和供給brand原裝的零部件時,此時非論實用濫用市場安排位置軌制(car 相干市場份額能夠不高,因此必需界定很具爭議的單一brand售后市場)亦或縱向非價錢限制(無明白法令根據)停止干涉城市遭受實際艱苦;更蹩腳的是,以營業額為基數的壟斷行動罰款能夠會對1對1教學行業內所采取的貿易通例帶來過當的威懾。另一方面,若完整不加干涉也能夠招致因brandcar 對維護修繕商的一級鎖定及抵消費者的二級鎖定而招致扼制自力維護修繕商的立異、限制非原裝零部件供給商的競爭替換等題目,是以需求絕對上風位置實際來供給一種較為均衡的規制選擇。

(二)抽剝性濫用的“救火員”

假如前述將反不合法競爭規制絕對上風位置濫用作為反壟斷過度法律的“解毒劑”還有些貌同實異的“和稀泥”之感,那么對于反壟斷無法處理或不該處理的抽剝性濫用題目(28)絕對上風位置實際則可施展更年夜的感化。

試以近年來平臺範疇最為典範(或曰最具爭議)的抽剝性濫用案件即Meta(原Facebook)過度搜集小我信息案為例,德國聯邦卡特爾局(the Bundeskartellamt,即Federal Cartel Office,以下簡稱“FCO”)以為Meta未經用戶自愿批准即實行觸及多個旗下利用(Facebook、WhatsApp及Instagram等)和經由過程API接口采集的第三方起源的小我信息整合,組成了抽剝性濫用并由此制止Meta實行該等數據融會行動。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經審理后支撐了FCO發布的行動禁令,但本案的實體性爭議仍在杜塞爾多夫高級地域法院的審理經過歷程中。2022年9月20日歐洲法院的佐審官Rantos給出的非拘謹性看聚會場地法中也以為競爭論法機構可以在法律經過教學歷程中將通用數據維護條例(以下簡稱“GDPR”)納為考量原因,且市場“是的。”藍玉華輕輕點了點頭,眼眶一暖,鼻尖微微發酸,不僅是因為即將分開,更是因為他的牽掛。安排位置會是認定命據處置批准有用性的主要原因(但更主要的是,佐審官Rantos以為存在市場安排位置并不妥然意味著數據處置的用戶批准有效,且使得用戶批准有效的市場氣力不同等于反壟斷意義上的市場安排位置)。

從法理下去說,本案的要瑜伽場地害爭議在于過度搜集及應用小我信息的行動畢竟屬于侵略GDPR的行動(佐審官Rantos的看法實在年夜幅觸及會商了Meta數據處置行動的符合法規性基本,并似乎偏向于以為Meta的數據處置行動能夠違背GDPR的相干規則)?反競爭行動?抑或是二者的競合?假如是反競爭行動,那么該等行動的競爭傷害損失是什么(29)?受傷害損失的市場又在哪里(30)?無疑,以反壟斷作為質疑Meta數據融會行動符合法規性的規制東西會遭到宏大的法令挑釁(31);何況,本案的數據融會行動實在完整屬于GDPR的“管轄范圍”(批准的有用性、小我信息應用的符合法規性基本等),是以GDPR似乎是更瑜伽場地好的規制東西選擇。反壟斷擁躉的過錯在于,過火誇大市場安排位置的成果對于用戶自立批准的傷害損失(甚至誤認為這就是一種競爭傷害損失)(32)。試想,實行中即便不具有市場安排位置的企業所運營的APP也能夠存在跨端融會小我信息、超范圍搜集或未經受權的搜集等行動,莫非要為了處分該等企業無窮減少相干市場、甚至發明競爭傷害損失嗎?絕對地,假如用著重于鎖定依靠關系的絕對上風位置似乎可以或許給出更公道的說明(假如必需從競爭法角度說明的話),即用戶對APP的應用依靠(33)招致其對APP用戶協定/隱私政策中分歧理條目的容忍;japan(日本)的競爭論法也采取了類似的規制退路(34)。

還有學者以為,平臺數據聚合的重要風險在于其橫向數據關系的建構,行將數據主體作為配合特征、而非特定小我,招致現有的聚焦個別維護的數據法令無法應對數據流/數據集所帶來的一系列諸如輕視、分派不公正等具有社會負內部性的嚴重題目(35);該文還隱含的但不曾舉例詳證的是該等具有抽象配合特征的橫向數據流/數據集能夠會帶來不合法競爭的題目,好比較為典範的即電商平臺不妥應用平臺內運營者競爭性敏感信息/數據等。權且非論前述數據權益損害的主意及實際能否成立,但易對市場形成不成逆影響的反壟斷顯然不是在數據隱私維護法令力所不逮時處理上述掛念的獨一解/最優解;而假定前述數據權益/競爭權益1對1教學傷害損失成立的話,那么則需求衝破以小我信息權益為中間的小我信息維護法(36)及添絕對上風位置實際的《反不合法競爭法》的聯合維護與規制。

三、規制機動性:規訓絕對上風位置的比擬優勢

實在,第二部門闡述絕對上風位置實際之比擬上風的未竟之言還在于其具有規制本錢上的上風。這種上風必需是本質的,意即只要當規制收益顯明年夜于規制本錢時,才有需要引進絕對上風位置條目。可是,22年征求看法稿的現有條則所能夠帶來的題目能夠會使得絕對上風位置軌制成為“比擬優勢”,是以本部門將測驗考試給出針對性的修正及實用提出。

(一)類型化岔路與不合錯誤稱的處分:22年征求看法稿的規制本錢畸高

如前所述,22年征求看法稿第47條將絕對上風位教學置泛化,招致規制范圍過寬、使得“誤傷”的能夠性激增,交流由此會形成昂揚的過錯本錢。更主要的是,22年征求看法稿第13條的類型化落第38條畸高的罰款設定會進一個步驟減輕規制本錢及潛伏的過錯本錢。

起首,22年征求看法稿第13條所采用的類型化回納不難惹起詳細法律的迷惑與凌亂。乍一看,本條所列的七項行動與《反壟斷法》項下的限制買賣、搭售、附加分歧聚會場地理的買賣前提在文義上基礎重合(37),加之第47條含混了絕對上風位置與市場安排位置之間的差別,是以報酬形成了法令實用層面的潛伏競合(甚至是分歧法律部分之間的管轄沖突)。更主要的是,第13條的類型化表述并沒有指明類型化行動的不合法性畢竟為何(38),是以易形成“年夜就是錯”等自己守法的推定,進一個步驟加劇了反壟斷與反不合法競爭法令實用競合的不良輪迴,也在必定水平上走回了2017年反個人空間法年夜修前雙反穿插的“老路”(39)。

再者,第13條的類型化描寫具有很高的不斷定性,非論對于企業合規或是法律、司法而言都缺少可實操的指引。好比第1項“逼迫買賣絕對方簽署排他性協定”中的逼迫,若將其同義說明為平易近法上的逼迫會在實際上招致相干排他性協定可撤銷甚至有效,極年夜地傷害損失買賣的穩固性和可預期性;另一方面,逼迫排他完整可以包涵說明為第2項中的分歧理限制買賣對象或買賣前提,是以第1項便沒有自力規則的需要。再好比第2、4、5項僅針對限制性行動的內在表征作出必定的例舉,但對最主要的認定不合法競爭的原因即“分歧理”卻缺少需要的明白指引,也進一個步驟深化了行動自己守法的曲解。那么在實行中,是不是只需不知足買賣絕對方提出的買賣前提或許形成買賣絕對方的晦氣益就能認定為分歧理或許逼迫強迫?好比云平臺A請求其終年客戶B團體簽署有關新營業線的獨家辦事協定,但B團體為保存采購多樣性能夠而謝絕接收獨家的請求,云平臺A則提出統一團體內同一供給商有利于云辦事全體的統一性、穩固性、兼容性和可延展性,此時該等排他性限制組成濫用絕對上風位置嗎?云平臺A提出的來由可以或許組成排他限制的公道來由嗎?不丟臉出,上述題目并不克不及從第13條現有的類型化條目中得出明白結論,即使聯合第21條的考量原因也還有賴于個案判定,是以在法律和司法經過歷程中仍面對很昂揚的認知本錢。質言之,第13條的類型化測驗考試顯然無法供給可以或許下降決議計劃本錢的認知模子,甚至尚不存在可回納的“案例群”,是以還不具有類型化的公道基本(40)。

更主要的是,這般低門檻可觸發且寄義含混混沌的類型化行動所對應的處分(特殊是22年征求看法稿第38條)也不合適過罰相當準繩(41)。第一,第38條采用以營業額為基數的罰款完善基礎的公道性,一方面其所謂的嚴重傷害損失公正競爭次序或許社會公共好處的減輕情節自己就是第34條情節嚴重的詳細表示;另一方面,減輕守法情節的預期傷害損失與營業額為基數的處分缺少經論證的聯繫關係、不具有相當性,即便以為第34條仍無法對嚴重傷害損失公正競爭次序或公共好處的濫用絕對上風位置行動形成需要威懾時也可以斟酌采用倍數罰的規則、而非以營業額為基數的罰款。進言之,在違背市場競爭次序範疇設定以營業額為基數的罰款,其凡是對應的守法行動是形成現實競爭傷害損失的壟斷行動,而以1%~10%營業額為基數的罰款為主、2~5倍處分性處分為輔的反壟斷法曾經可以或許構成強無力的規范威懾,但認定不合法競爭則不以形成競爭傷害損失為條件,是以為規制濫用絕對上風位置行動設定以營業額為基數的處分缺少“小姐,主人來了。”相當的因果關系,不只會無可防止地加劇雙反之間激烈的實用沖突,也給企業形成難以蒙受之重。第三,即便濫用絕對上風位置的不合法競爭行動真的可以或許發瑜伽場地生可私密空間不雅的守法收益,那么其進獻率又能否可以或許到達1%~5%營業額?而假如這些守法收益回因于其他運營者遭遇的傷害損失,那么能否重要經由過程平易近事訴訟的方法會更適當。假如守法收益系對競爭次序的全體傷害損失,那么濫用絕對上風位置實際則損失其規定自力性,而應歸入反壟斷的規制框架?

(二)關于絕對上風位置相干條目的修正提出

針對前述各種規制本錢題目,本部門試圖從明白絕對上風位置的系統定位及預期效能、限縮絕對上風位置的認定實用、下降純真的罰款等剛性威懾等角度,就反不合法競爭的立法完美及將來法律供給一些鄙見。

1.提出明白絕對上風位置的系統定位;如不克不及厘清絕對上風位置規制的本錢收益題目,則應斟酌刪除絕對上風位置規制的相干條目

絕對上風位置軌制不只實用于(也不重要實用于)數字經濟範疇或收集不合法競爭行動。從22年征求看法稿的系統編排看,絕對上風位置規定被局限在收集不合法競爭行動一章。但現實上,從第13條的規范意旨來看完整無法推導出其僅能實用于收集不合法競爭範疇,且實行中也存在大批非收集範疇的上風位置濫用之例,而此次立法修正的闡明亦確認絕對上風位置規定也不專屬于數字經濟不合法競爭規定的部門,是以應從頭明白絕對上風位置規制的系統定位。如若將其限制為收集不合法競爭,則其規制的預期收益也會年夜年夜下降,甚至能夠沉溺墮落為被虛置的《電子商務法》第35條的附隨,形成立法目標失(42)。在這個意義上,假如現階段的市場競爭情形和反不合法競爭相干立法、法律、司法均還沒有成長成熟到明白絕對上風位置規制的預期本錢收益,則宜暫緩推動相干的硬性規定制訂。

2.提出將第47條的表述改為“絕對上風位置是指運營者因其他運營者對其在買賣上的需要依靠而可以或許施加安排性影響”,并在實行認定中嚴厲限縮絕對上風位置的“射程范圍”

起首,買賣位置、買賣前提等方面的上風不是絕對上風位置的“果”、而只是“因”之一,僅僅上風自己(好比平臺之于平臺內運營者,且平臺內運營者確有多棲選擇時)不用然是絕對上風位置。是以22年征求看法稿第47條將在技巧、本錢、用戶多少數字、行業影響力等方面的上風直接推定為絕對上風位置是存在疑問的。

其次,在認定絕對上風位置時可以斟酌采用“可替換性+需要性”的二階判定方式來限制絕對上風位置的范圍,即當買賣絕對人存在其他實際可替換的買賣對象選擇(即德國實行中確立的“完善足夠且可等待的偏離能夠性”尺度)且不存在與現有運營者買賣的需要性時,可以認定該運營者不具有絕對上風位置。可替換性要件重要可以從兩個維度往考核:一是買賣絕對人的轉換本錢能否過高,好比持久穩固一起配合關系中產生嚴重買賣前提的會議室出租變革等;二是上風運營者及潛伏教學替換的市場影響力,好比著名度、範圍體量、市場份額等。需要性要件也可以分為兩個角度的剖析:一是闡明買賣絕對人的買賣需要性,好比買賣金額、營收/利潤占比、買賣所涉商品/辦事的主要水平、買賣絕對人的買方氣力抵消等;二是看上風運營者施加晦氣買賣前提的需要水平。(43)試以平臺限制其他運營者接進的場景為例(44),要論證存在互通任務起首須闡明買賣缺少可替換且具有需要性,但在不具有買賣隨機性或開放性的場景下其他運營者的接進凡是都更接近于搭便車(45),只追蹤關心互通所謂的預期收益現實上疏忽了更明顯的預期本錢/喪失,包含但不限于如上風平臺所處範疇的可競爭性下降、雙向立異鼓勵的克制(上風平臺及其他運營者)及抵消費者好處的潛伏傷害損失(數據加入權難以完成、上風平臺的辦事本錢及合規義務增添等)等。

3.現階段的反不合法競爭立法不宜采用類型化的總結,而更宜采取指南指引等非拘謹性的柔性規定停止實行摸索

一方面正如前述,在缺少足夠的實行摸索和充足的實際證成前貿然測驗考試類型化既會帶來很高的法律過錯本錢、傷害損失法律的威望性和持久效益,也會減輕企業的合規累贅。是以筆者提出將22年征求看法稿第13條的內在的事務簡化為“具有絕對上風位置的運營者無合法來由不得對買賣絕對方的符合法規運營運動停止分歧理限制或許附加分歧理前提,影響公正買賣,搗亂市場公正競爭次序”,防止生硬的類型化所能夠招致的自己守法推定等題目。

另一方面,非論是行政法律,或是企業運營合規也不宜“無跡可循”,是以在這個意義上法律機構可以當令制訂法律指南、運營者合規指引等非強迫性的細化規定,同時領導各類運營者充足介入到這些軟性規定軌制扶植中、聽取各類看法表達和好處訴求,從中回納出潛伏的上風位置濫用行動類型。(46)別的正如前述所舉的諸多例子所示,上風位置濫用行動的場景化水平高、普通化水平低,與其采取高度凝練的共享會議室類型化退路,不如更多地在指南指引中會議室出租以模仿案例闡明的方法給企業劃出更明白清楚及可遵照的合規鴻溝。

除了公共規制外,推進私家規制也是一個主要的彌補性規制手腕(47)。例如施展行業協會在尺度制訂、行業自律條約等方面的牽頭領導感化。制訂的尺度、自律條約等顯然也可以或許為22年征求看法稿第21條中所列的“能否違反行業通例、貿易倫理、貿易品德”的判定原因供給認定素材。

4.提出刪除以營業額為罰款基數的處分,而更多摸索成長行政息爭的效能

進一個步驟,與柔性規定絕對應的即柔性監管。特殊在推進高東西的品質成長、晉陞常態化監管程度的年夜佈景下,以營業額為罰基的處分所帶來的過高威懾(並且較高概率是重復/累加威懾!)顯然不是規范上風位置濫用行動的最優處理計劃。《行政處分法》第6條所規則處分與教導相聯合的準繩意味著處分只是手腕、而非目標;除了高額罰款外,約談正告、行政領導、行政提出等也能施展規范教導感化。何況絕對上風位置濫用的負面後果凡是會直接傳導給買賣絕對人,買賣絕對人還可以直接向法院告狀,而反不合法競爭的親司法屬性也意味著買賣絕對人的維權在概率上可以或許對上風位置運營者構成必定的制約。是以即使是刪除營業額罰基的罰則也不用然會下降對上風位置濫用行動的有用威懾。

實在,對于上風位置濫用行動的監管還可以斟酌更多施展行政息爭在競爭論法範疇的系統感化(48)。《反壟斷法》她努力的強忍著淚水,卻無法阻止,只能不停的擦去眼角不斷滑落的淚水,沙啞地向他道歉。 “對不起,不知道貴妃怎麼了,第53條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壟斷案件運營者許諾指南》曾經就反壟斷法範疇的行政息爭停止了無益的摸索。而在絕對上風位置的場景下買賣絕對人對上風位置運營者具有依靠性,更偏向于高效地促進買賣,而非漫長地索賠,故針對上風位置濫用的法瑜伽教室律也應更追蹤關心效力,由此就給引進運營者許諾等行政息爭辦法供給了公道空間。何況,上風位置運營者1對1教學提出的許諾前提凡是會比直接的罰款更能完成接濟目標,也易于買賣絕對人評價許諾前提的可行性。

四、結語

本次《反不合法競爭法》修正再度引進絕對上風位置,實在為厘清反不合法競爭與反壟斷之間的關系供給了契機。規制上風位置濫用能避免濫用市場安排位置的濫用,將不該屬于反壟斷規制范疇內的題目公道剔除。可是關于上風位置濫用之濫用的掛念也是真正的的——盡管這一題目是實行層面的,而非實際層面的,由於真正的的絕對上風位置實在并不罕見。假如私密空間不克不及確保規制的自力性、或規制本錢過高,形成與濫用市場安排位置等規定外行為組成和義務承當等方面不妥競合,那么絕對上風位置將成為反不合法競爭立法和法律的絕對優勢。故而在之后的立法和法律中仍需充足斟酌并把持的上風位置濫用的規制本錢,不然其也將不再具有規制的需要性。

 

起源:《競爭政策研討》(京)2023年第6期 第60-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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